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法院:支持父母撤销赠与儿子房产诉求

2020-12-22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父母与子女签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

 

老房拆迁,签订赠房养老协议

 

       纪大爷在宜兴市丁蜀镇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边道路扩建,统一拆迁,纪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安置小区2套房屋及车库。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同年7月22日,纪大爷、陈大妈夫妇共同和儿子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2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将其中1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此外,小纪帮纪大爷偿还债务1万元,每年支付老两口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纪大爷、陈大妈如期住进新房,小纪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

 

       矛盾缘于另外一桩拆迁纠纷。纪大爷在当初退伍后,承包了村委会4间房屋开办实业公司,后村委会搬迁,要将房屋拍卖。小纪拍下4间房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开办小纪超市对外营业,纪大爷、陈大妈则一起在超市内帮忙。2013年10月,小纪经营的超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面积达1406平方米,小纪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纪大爷认为,超市拆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纪却不这么认为。

 

       纪大爷、陈大妈于2015年1月12日、2016年5月25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法院判决后,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纪大爷、陈大妈的赡养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

 

       纪大爷与小纪因2018年医疗费及2019年上半年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纪大爷、陈大妈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2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

 

万般无奈,父母诉儿子撤销赠房

 

       目前,纪大爷身患癌症,陈大妈也因年事已高需终身就医。无奈之下,纪大爷、陈大妈第五次起诉小纪,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中2套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小纪所有的条款。

 

       庭审中,小纪提出3点异议:原老房子并非纪大爷、陈大妈的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子时他已13岁左右,也出人出力了,应享有一定份额。1992年,他与父母分了家,和妻子居住在东面,父母住在西面。后房屋拆迁,拆迁所得的新房也由其进行修缮、装修,基于该事实,他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他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纪大爷支付医疗费、赡养费且数目巨大;涉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且,纪大爷、陈大妈主张撤销条款的撤销权也因经过1年的期限而消灭。

 

一锤定音,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纪大爷、陈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纪,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小纪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纪大爷、陈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纪大爷、陈大妈的诉讼请求,撤销纪大爷、陈大妈与小纪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第一条中“小纪得拆迁补偿所有住宅,产权均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小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大爷、陈大妈返还坐落于该安置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车车库。

 

       小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纪始终未履行义务。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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