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遇“渣男”,离婚能否拒返彩礼?

2020-12-30

 

       李女士与赵某通过网络相识,双方情投意合,且赵某愿意支付较多彩礼。8天后,2人“闪婚”了。不曾想,赵某有暴力倾向,不到3天便开始对李女士大打出手。

 

       李女士对此很苦恼想离婚,她想知道自己可以拒绝返还彩礼吗?

 

       对此,律师解答,一方面,遭遇家庭暴力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界定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赵某在婚后不到3天,便开始蛮不讲理地对李女士大打出手且屡教不改,无疑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李女士应当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即彩礼的返还并不完全以婚姻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所列情形。如果赵某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即使赵某对导致离婚存在过错,李女士也应当返还彩礼。

 

 

 
看新闻
求帮助
想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