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将房“送”了丈母娘,丈夫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2021-7-22

       市民王先生与妻子方女士的婚姻岌岌可危,而两人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却被妻子转让给了岳母。为此,王先生将妻子和岳母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日前,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与方女士于2011年结婚,婚后第3年,他们购置了一处房产。据王先生回忆,产权登记在妻子方女士个人名下,总价款为130万元,购房当天他转账34.40万元给开发商,后签署夫妻共同公积金贷款并还款24万元。在王先生看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几年,两人的夫妻关系却急转直下。2018年,方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此后,方女士又向法庭表示已与王先生和好,申请撤诉。

 

       然而,仅仅过去了两年,方女士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王先生说,诉讼中妻子明确表示未经他同意,已擅自将所购房屋转让给了自己的母亲。经王先生调查,妻子与岳母于2019年1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价为100万元,现在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岳母。王先生认为方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认为合同无效,并将妻子和岳母一起告上了法院。

 

       对此,妻子方女士则给出了另一种解释。她表示,当时她与丈夫向她的父母借款8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原本约定3年归还借款,但夫妻俩一直无力归还。2018年起诉离婚后,经过协商,丈夫考虑到借款及岳父母抚养外孙女付出的费用,同意以房抵债将这套房屋过户给岳母,她才申请了撤诉。

 

       可是,方女士对房屋过户的解释却与她在离婚案件中的陈述大相径庭。在离婚案件中,方女士表示为了购买学区房,但因夫妻两人限购,故将房屋过户给母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为方女士婚后购买,购房款支付方式为部分现金,部分夫妻公积金贷款,即使如她所述部分购房款是向父母借款,也不影响系争房屋应为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

 

       另2018年方女士起诉离婚时,双方主要争议为感情是否破裂,从整个庭审来看系争房屋并非双方争议焦点,故当时方女士就关于系争房屋转让目的的陈述应更为真实。结合当时庭审王先生听到妻子如此陈述后行为来看,该过户理由更接近于事实。

 

       综上分析,法院对方女士主张的过户理由不予采信,但对王先生主张不知情过户事宜亦不予采信,法院认定方女士母女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王先生与方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无效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方女士母女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方女士一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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