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2021-7-26




        众所周知,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甚至致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是骑单车爱好者。他给自己的山地自行车安装了前灯、尾灯和码表。每当夕阳西下、华灯初上,他便骑着单车疾驰在大街小巷。


        2020年6月28日晚上,刘某因非机动车道上行人拥挤,行驶不顺畅,便转而骑到了机动车道上,以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穿梭在机动车道上。


        在途经人行横道时,因车速过快,刘某未能及时刹车控制车速,撞倒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一名老人。老人倒地后,当场昏迷,经过5个月医治,仍不幸离世。经鉴定,老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胸部严重多发损伤,继发感染等病灶,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因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并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滨江区检察院认为,刘某明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引起重视,最终致老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日,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里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论交通工具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交通事故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无法消除的伤害。日常生活中,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的人违反信号灯、不戴安全帽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提醒大家,为了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请遵守交通规则,行车时“宁等一分,不争一秒”。


据《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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