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拒绝赡养,法院这样判

2021-7-27




        “再婚”没有领结婚证,“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对自己有没有赡养义务?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年近七旬的李某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军。20多年前,李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曹某“再婚”,但二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李某与曹某共同生活并一同抚养曹某与前夫的女儿王某。如今,李某已与曹某分开多年,年迈的李某没有经济来源,加上体弱多病,目前居住在养老院。李某希望李某军和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但多次协商无果,遂将2人诉至法院。


        李某军表示,李某对王某抚养多年,对自己关心较少,要求他养老不公平。王某则认为,李某与她母亲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自己与其不构成继女关系,故没有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与王某曾共同生活10多年,虽无血缘关系,但有感情维系。经过法官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愿意一次性补偿李某5万元。


        对于李某军,法官结合《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李某军承诺会履行赡养义务,按期支付赡养费。


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照此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尽管李某与曹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王某与李某不构成继父女关系,但李某在与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抚养了王某,王某应对李某有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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