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后又反悔,应否赔偿损失

2021-8-1




       我弟弟在一家公司工作时,看到另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后递交了简历,并经历了面试和笔试,最终获得录用。


        该公司向我弟弟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注明了职位、薪资、试用期和报到日期。在获得录用后,我弟弟就辞去了原先的工作。


       但是该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一周后,又电话通知我弟弟职位情况有变化,原本约定的薪资有所降低,对此我弟弟表示不能接受,该公司随后发来书面通知,表示由于对薪资待遇无法达成一致,对我弟弟将不予录用。


        但是我弟弟已经辞去了工作,并且辞职至今经过一个多月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请问律师,这家公司是否应该对此予以赔偿?——陆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新公司向你弟弟发出含有特定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你弟弟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辞掉原工作,准备按要求报到上班,表示接受了这一要约,录用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对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达成一致意见。录用通知书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


        新公司在向你弟弟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希望重新协商薪资,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表示不录用你弟弟,造成他失业,该行为有违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侵犯了你弟弟的就业权,造成他的就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新公司的过失、你弟弟的损失等情况,我们认为该公司应当给予你弟弟2到3个月的择业期,并按照录用通知中约定的薪资,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拒绝赔偿,你弟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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