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借条索要离婚补偿,为何被驳回

2022-7-31




        我与前夫离婚时,基于对我的补偿,他向我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事后,前夫未依约付款,还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无奈,我以借条为凭提起诉讼,要求前夫付款,法院却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余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因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别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你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必须证明你与前夫之间有过对应的资金融通的行为或有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而你与前夫之间实际并无真实的借贷意思,也未发生过资金融通或借贷。明知无借款事实而出具借条,无疑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自然从一开始时便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在离婚时不能虚构借款事实、出具虚假借条,但并不等于双方不得协商有关补偿事宜,也不等于相关补偿协议无效。如果你与前夫之间明确10万元是对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补偿,则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障碍。

    

        本案的教训在于,男女双方就离婚达成的协议,应明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乃至错误导致最终“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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