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前几年曾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主要财产留给哥哥。但这两年她和哥哥关系恶化,因此想要撤销这份遗嘱。请问,她现在该如何撤销这份公证遗嘱?是否必须再去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你母亲只需根据民法典对于遗嘱的要求,再订立一份遗嘱就可以实际上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当然,在订立新的遗嘱时,需要留意新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新的遗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