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隐患共享单车意外身亡 法院判决共享单车经营者赔偿

2023-2-25

       在一场交通意外中,共享单车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同等责任。而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骑行者所骑的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存在安全隐患。近日,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共享单车经营者支付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

 

案情 单车轿车相撞 骑行者身亡

 

       2020年10月15日,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昆明市古渡口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俊发河畔俊园附近路段时,突遇古某骑着一辆共享单车,沿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双方躲闪不及,古某的身体及单车车身与许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古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古某于2020年10月28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古某使用的共享单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共享单车在制动握把的有效行程内,前轮车闸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古某骑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且在人行横道骑行,而其骑行的共享单车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二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古某的家属认为,共享单车经营者未对其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尽到及时检修、维护的义务,而放任有制动问题等安全隐患的共享单车置于公共场所,共享单车经营者对古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 共享单车经营者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对共享单车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古某使用的共享单车由其经营者投放使用并进行管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其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应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其投放使用的单车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因其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存在安全问题而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共享单车经营者赔偿古某家属经济损失144785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释法 经营者应尽到相应义务

 

       律师段阜宏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本骑行者古某并没有过错,但因其骑行的共享单车存在安全隐患,最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某与车辆驾驶人徐某承担同等责任。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未对其投入使用的共享单车尽到及时检修、维护的义务,放任具有制动问题等安全隐患的共享单车于公众场所,造成古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同等责任。对于古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必须分案处理。

 

       段阜宏同时提醒共享单车运营者,如果其能在产品投入使用之前尽到应尽的义务,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就不会有类似事件发生。希望共享产品的经营者、运营者以此案为鉴,多为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考虑,及时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检修。

 

       同时,律师也提醒大家,在骑行共享单车前,一定要检查车辆是否安全,避免存在刹车失灵等安全隐患。措施,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看新闻
求帮助
想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