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道漏水淹毁商户器材,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2023-3-17

       消防管道通水时,因租户某医疗公司店内阀门未关,管道漏水淹毁了店内的医疗器材。医疗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在通水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该给予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通水属日常巡检,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对簿公堂。近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案情

消防管道漏水商户损失严重

 

       某医疗公司是实质经营的主体。2021年10月27日,物业公司对10栋商业体的消防栓进行日常检查及通水检查,因医疗公司承租铺面室内消防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消防用水灌出,导致其经营场所的相应器材被水淹毁。

 

       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医疗公司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物业公司称,2021年8月20日,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其中第四条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必须对本商铺包括消防器材在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有效,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

 

       该栋所有商铺都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均按照各自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第三方专业维修保养公司正常的检测维修过程是物业公司对属于公共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部分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日常巡检必须通知商户的义务。

 

       案涉商铺所处位置为10栋,整栋楼的外围消防设施管道关联着21家分户的消防栓,当时各家分户的内部消防设施均处于正常状态,没有任何漏水情况产生。医疗公司分户消防栓设施阀门不明原因被打开或连接水带被拆除等,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该事件产生结果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第三方专业维修保养公司在检查中查明的情况,医疗公司专有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栓有改动痕迹,消防箱内自救卷盘及水带未按要求安装,消防栓安装位置图纸与现场不符,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原告违反约定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物业公司免责。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对此次事故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未尽告知义务物业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医疗公司主张其损害结果的发生,系被告物业公司在向消防管道通水前未履行检查阀门和通知物业使用人的义务所致。被告则主张,其不是侵权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物业公司进行正常检查时有告知原告的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约定,原告对其位于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具有日常维护,不发生拆封、变动的义务。事发时,消防管道阀门被打开才导致灌水。根据被告提交的“商户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通知书”,原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对本商铺内消防栓等自用设施设备履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义务。原告因疏于管理,未充分尽到注意与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消防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室内淹水。

 

       对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进行通水检查时,应事先预见消防通水时所产生的相应后果,通水前应事先向业主进行告示。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系被告物业公司事先未对通水进行告示,为原告等相关用户留足必要检修消防栓的时间所致。

 

       原告及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产生的损失金额为6.35万元,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70%即44450元。

 

释法 专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具备高度关注义务

 

       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琳表示,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该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内部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尽到检修义务。在进行外部检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应事先预见消防管道通水可能产生因管道阀门未关闭而漏水等后果,应提前通知商户关闭阀门、安好水带。

 

       作为专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对于专业器材的检修应具备高度关注义务,但其未尽到告知义务,法院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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