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的丈夫和儿子前几年相继去世,最近几年一直是自己的外甥女在照顾,因此她想和外甥女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请问律师,这样的协议需要注意哪些要点?——陶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老人作为遗赠人,在与受赠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必须注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明确细致的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负相应权利义务的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该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在签署协议后,遗赠人即可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但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扶养人不得要求被扶养人履行转移财产的义务。若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