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余万元买了一辆泡水车,诉至法院为何未获支持?

2023-3-24

买了一辆二手车,却发现是一辆泡水车,为此,买方将转卖方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案情 

42.6万元买辆泡水车

 

钟某、易某长期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买卖二手车为生。

 

当日,钟某、易某以易某某名义与范某签订售车协议,购买了一辆丰田二手车,双方以42.6万元成交,同时交付车辆。

 

同日,钟某、易某将该丰田车转卖至某服务部。

 

该车辆因经多次转卖而引发纠纷。经查明,在钟某、易某与范某签订售车协议时,该车辆即为水泡车辆。钟某、易某将范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某返还购车款42.6万元,并赔偿损失11.6万元。

 

判决

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售车协议,可证实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并未对涉案丰田车的质量进行约定。

 

那么,在交易过程中,被告范某是否存在欺诈,即对涉案丰田车系水泡车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或隐瞒了该车系水泡车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钟某、易某基于错误的判断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钟某、易某以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欺诈待证事实存在的标准,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释法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欺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范某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欺诈手段,让原告钟某、易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购买二手车的行为,从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但根据原告钟某、易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该车在完成交付当日,被立即转卖给他人,原、被告之间再无达成补充协议的必要。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范某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使用欺诈手段,让原告钟某、易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购买二手车的行为。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遇到问题,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对于车辆买卖等大宗商品交易时,要严格对价款、质量、交付、权利、瑕疵等进行书面约定。

 

作为买受人的一方,接到货物后,在合理期限内要及时履行检验货物的义务,对于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及时向出卖人发出通知,督促出卖人交付合乎约定的货物或解除合同、返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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