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到路边螺丝钉摔伤骨折,男子起诉管理部门获赔

2023-11-3

近日,一名市民不小心被公交车站台旁的一颗螺丝钉绊倒摔伤,竟把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还获得了赔偿,这到底怎么回事?

 

案情 路边摔骨折 男子起诉某局

 

2021年底的一天,贾某在某公交车站台等待公交车,在向公交车旁边的垃圾桶丢垃圾时,他不慎踢到路面上一颗凸起的螺丝钉,跌倒摔伤至骨折。

 

贾某受伤后,先后到两家医院检查治疗,住院共计支付医疗、药品等费用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贾某构成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贾某通过市长热线联系到产权单位,该局随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清除了事发路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今年,贾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单位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判决 管理部门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地点位于公交车站台周边路面,属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是某局职责管理范围。某局作为管理人,应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

 

由于某局疏于管理,导致该处地面螺丝钉凸起,存在安全隐患,致使贾某在行走过程中绊到凸起的螺丝钉而摔伤,故贾某受伤与某局疏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某局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贾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走路应多观察路面、小心谨慎,因其自己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路面导致绊倒摔伤,贾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法院酌定某局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贾某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某局赔偿贾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判决后,某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未尽职应担责

 

本案中,某局的管理职责为城市管理,具体包括城市道路、广场花园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道板、公厕、垃圾中转站、桥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文明城市”反映了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创建“文明城市”关系到每一名市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更需要适应城市发展的管理部门来精心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负起自己应尽的职责,管理像绣花一样精细,才能让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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