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原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明年年初合同即将届满,但公司目前提供的续约方案是各项条件维持不变,但合同期限为一年。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马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对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判定,需要结合新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来比较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比较分析时一般应当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我们认为也应当纳入对比条件之列。对此,有些省市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浙江省高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条件应做广义解释,即包括期限、岗位、地点等。
据此,公司提出与你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该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我们认定属于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由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