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不慎摔入机动车道,公交车司机为避开急踩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是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引发险情的女子抑或是乘客自身?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改判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产生的乘客损伤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即由非机动车车主赔偿财产损失13万余元。
为紧急避险致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14万元
2021年12月,陆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从非机动车道内侧向外行驶。当时天色昏暗,陆女士一不小心撞上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导致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内。
此时,一辆公交车正缓慢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为了避让突然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由于车辆突然刹车,车上的乘客方女士不幸摔倒受伤。经交警认定,陆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杨先生无责任。
2022年11月,乘客方女士起诉公交公司,主张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损失,而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保障她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乘客方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5万余元。
公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陆女士骑非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且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陆女士赔偿公交公司财产损失1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交公司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
公交车急刹构成紧急避险
引发险情一方担责
二审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车内监控视频,认为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是为了避让撞到固定物后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倘若作为引起事故发生的一方,只要是骑行非机动车,无论责任大小,都无需赔偿任何损失的话,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另外,公交公司表示自愿减少应赔金额1万元,减轻陆女士的赔偿负担。
中院认为,本案中,驾驶非机动车的陆女士因为撞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隔离固定物而忽然摔入机动车道,公交司机杨先生为了避免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受危险,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杨先生稍有犹豫或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陆女士的人身、财产必然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可能造成其他衍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虽然最终导致司机、乘客轻微受伤,但是该损害并不必然发生,且理应小于陆女士可能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司机杨先生紧急制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具有紧迫性及正当性,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公交公司也依合同关系向乘客进行了赔偿,现向陆女士提出权利主张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一中院改判陆女士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是带有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排除风险的目的,并成功地避免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该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