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4-4-8

鉴于我与原公司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天6点至13点,我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每天15点至22点。近日,原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任务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我和另一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赔偿请求成立吗?——张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公司的赔偿请求成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一条规定分别指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必须以不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先用人单位同意、后用人单位知道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意见为要件,否则,会招来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就此,《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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