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涉及隐瞒共同财产,离婚后可要求分割吗?

2024-4-9

我与前夫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在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同时还明确写下“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时隔一年后,我要求再次分割彼此共同购买的一套住房时,前夫却以彼此已经认可“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请问我能否要求再次分割?——毛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你可以要求再次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与之对应,意味着即使离婚时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自认,但只要与事实不符,也应当根据事实确定是否存在或者是否遗漏等,哪怕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样没有法律约束力。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即基于你没有言明案涉房屋没有分割的原因是由于前夫欺诈、胁迫,还是由于当时确实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涉及,故你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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