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世后,岳父母起诉要求继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产,法院判决给

2024-4-12

近日,深圳市政法委公布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例引发网友关注。4月4日,话题#岳父母要求继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产#迅速冲上热搜。

 

自力更生长大的女儿出意外

 

刘女士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父母从小就偏爱弟弟,就连刘女士上学时的生活费,家里都不予支持。她只能靠勤工俭学、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

 

大学毕业后,刘女士来到深圳打拼,在拥有事业的同时结识了李先生,两人顺利结婚生子。本以为生活会一直这样幸福下去,但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夺去了刘女士的生命。

 

悲痛欲绝的李先生在处理完妻子的丧葬事宜后,收到了岳父岳母的起诉状,他们要求分割刘女士的遗产,而这里面包括刘先生从父母那里继承得来的一处房子。

 

李先生的岳父母表示,刘女士生前没有留遗嘱,他们作为女儿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财产。而亲家留给女婿的房产属于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属于女儿的份额也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李先生则认为,他名下的房产是父母留给自己的,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岳父母与刘女士生前往来较少且每次都是索要钱财,岳父母也没有承担刘女士临终前及去世后的相关照顾和丧葬事宜,因此他应当多分、岳父母应当少分;再加上孩子与妻子生前共同生活且还是未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李先生请求多分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的遗产包含丈夫李先生从其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该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属于刘女士,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考虑到李先生对刘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可以多分。最终分配方案为李先生继承28%份额,其余三人(刘女士儿子、刘女士父母)各继承24%份额。

 

拿到判决后,思虑再三,李先生为自己订立了遗嘱,将其财产指定为孩子的个人财产。另外,他还在遗嘱中为孩子指定了自己最信任的妹妹作为监护人,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自己离世,将由她代替自己守护孩子的财产和生活。

 

律师解读:为何岳父母可分得去世女儿留下的财产

 

依据继承法规定,死者去世,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同等地位的继承权。以本案为例,刘某因病去世留下的财产,应该是其与丈夫一人一半,死者的一半财产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丈夫、父母、子女均具有同等地位继承权。即财产总和÷2=可继承遗产总额,可继承遗产总额÷4(父、母、丈夫、子女)=每人可继承遗产数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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