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前购买了一处住房,登记在我个人名下。结婚后,由于丈夫收入较高,因此我的房贷一直是他在还,目前已经持续还贷八年,但尚未全部还清。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是对于这套房产的归属存在争议。我认为房子既然是婚前买的,并且登记在我的名下,当然是我的个人财产。
但丈夫认为他在婚后还贷的数额已经接近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请问这处房产究竟应当归谁所有?——胡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套房屋从产权角度应当归你所有。对于你丈夫在婚后的还贷,应当计算夫妻共同财产中他个人部分的出资,并结合房产升值的情况,由你在财产分割时给与适当的补偿。如果你们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起诉至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