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在婚后两年生了一个孩子,因为丈夫工作繁忙,家中老人也无力帮忙带孩子,因此经与丈夫商量,我辞去了工作专心照顾家庭,至今已有四年时间。目前我和丈夫打算离婚,对于法律规定的家务补偿,我能要求多少?——封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因此,对于离婚补偿的数额,法院在审理时主要考虑索要补偿一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