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失职致老人摔伤 养老院是否担责

2025-3-17

       父亲因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我无法亲自照料,就把他送到一家养老院。为确保父亲的饮食起居安全,我与养老院在养老服务合同上约定:对老人实行“介助Ⅰ级”护理。养老院指派护理工刘某负责护理我父亲。可2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刘某见我父亲在睡觉,遂离开护理场所1个多小时。其间,我父亲数次呼喊要上厕所,均无人应答。无奈之下,老人自己翻身下床,不慎摔伤,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曹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你把父亲送到养老院托养,并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各自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养老院应当履行护理职责,保证你父亲的人身安全。

 

       你父亲受伤虽源于护理工刘某的失职,但这也说明养老院在管理和服务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养老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你父亲因摔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应由养老院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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