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我担任部门负责人,因此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如果工作交接时间不足三个月,需要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杜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