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观众在电影院卫生间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去电影院看电影,不慎在洗手间摔伤。张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洗手间内的地面积水没有被及时清理。治疗期间,他与电影院就赔偿问题反复协商,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影院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影院方辩称,其已对包括洗手间在内的经营场所尽到及时维护和保养的保障义务。洗手间地砖本身已做防滑处理,且洗手台与洗手间布局实现干湿分离,互不影响。事故发生时,洗手间无任何异常,不存在残留水渍的安全隐患。保洁人员每日早晚固定清洁且不定时巡检,放置安全提示牌。张某受伤是因自己不小心导致,影院不应承担责任。庭审中,影院称有相关的卫生保洁登记记录,但相关记录只保存3个月,无法提供。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事发时洗手间内地面是否有积水存在争议,原告张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地面状况。影院作为经营者,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负有至少在两年内完整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义务。事发洗手间地面和台阶颜色相近,洗手间内也未张贴提醒顾客注意台阶、地面湿滑的明显警示标识,客观上增大了意外发生的风险。影院的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瑕疵,应承担一定不利后果。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对周围环境中的风险因素应合理注意。法院最终判决影院对张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北京高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