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主动提出辞职,公司计算了离职时结算的工资和加班费让我确认,我发现未将我未休年假的补偿计算进去。请问这一补偿具体应该如何计算?——贾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计算应当有多少天未休的年假需要由公司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