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四十一万元车祸赔偿款遭继母亏光,法院:构成监护权滥用,判全额返还

2025-7-21

本该是孩子未来依靠的数十万元赔偿款,却在父亲和继母手中消失于股市,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真实案例,并通过该案提醒市民:未成年人财产受到法律法规特殊保护,监护人也不能任性处置。


案情:41万元存款分两次转走,继母炒股血本无归

 

小张(化名)未成年时,其生母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小张分得事故赔偿款(包含抚养费)40余万元。该笔款项一直存在小张的银行账户内,本应由小张的爷爷代为保管,待小张年满18周岁再由其自行处分。

 

后来,因多种原因,小张的银行账户转由其父亲老张掌管。然而,在老张与继母李某登记结婚后不久,事情发生了转折。

 

2016年6月和8月,老张分两次将小张账户中共计41.9万元款项取出,其中20万元先存入老张的账户,再转给李某,另外21.9万元则直接从小张的账户转入李某账户。李某收到钱后,随即将这笔资金投入自己的证券账户用于股票投资。结果,股市风云变幻,这笔钱不仅没赚到高额回报,反而在李某的操作下大幅亏损,最终血本无归。

 

小张成年后,得知自己分得的巨额赔偿款被父亲和继母如此处置,将继母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本金41.9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关费用。

 

判决:不当处分侵犯孩子权益全额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不当处分小张的财产,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

 

该款项性质明确,属于专款专用。案涉41.9万元款项,明确来源于小张分得其生母的死亡赔偿款,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非其父老张的个人财产或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监护人失职,侵犯权益。老张作为小张的监护人(父亲),负有法定的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职责。但老张擅自将小张的巨额财产转出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显然不是为了小张的利益,严重侵害了小张的财产权益。

 

合意炒股,共同债务。李某应当知道转来的款项是小张分得的赔偿款(其中部分款项是直接从小张账户转入),李某和老张二人夫妻合意将小张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系家庭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张和李某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小张有权向李某或老张一人主张偿还。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小张本金41.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还要支付小张鉴定费4万元及保全申请费3270元。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官指出,该案中,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夫妻合意将被监护人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违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

 

因该行为系小张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监护人依法有权仅向作为连带责任人之一的监护人再婚配偶主张偿还。据福建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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