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玻璃幕墙爆裂遭遇维修难,业主表决未通过,该不该启用维修资金?

2025-7-26

       小区一楼栋外墙的外层幕墙玻璃由于自然老化发生了爆裂,维修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然而物业服务企业短期内无法获得楼栋业主表决意见,导致维修搁置。受损玻璃幕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业主和公共安全,如何快速启动维修程序?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玻璃幕墙爆裂 业主起诉


       业主瞿女士和邵女士最近忧心忡忡,自家房屋西卧室外墙的一块玻璃幕墙因为自然老化,外层的玻璃爆裂了。原房屋的幕墙是双层的,内外层玻璃相隔约9毫米,现外层玻璃爆了,内层厚度仅6毫米的玻璃也已出现细碎裂痕,岌岌可危。


       发现这一问题后,业主立即向物业反映并报修。物业公司收到报修后对爆裂的玻璃幕墙进行检查,选定了专业维修公司,维修报价费用为7000元。


       因爆裂的玻璃幕墙系楼栋外墙面,属于楼栋的公共部分,维修需要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而涉及动用公共维修资金,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物业公司随后就该幕墙的维修、更换事宜向该楼栋全体业主发出物业大项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征询意见表。因同意率未达到法定的“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物业搁置了维修工作。


       因物业方一直未解决爆裂玻璃幕墙问题,业主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要求维修爆裂的玻璃幕墙并承担费用,同时要求赔偿因物业未及时维修导致的精神损失1元。


判决 一审未支持 二审改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爆裂的玻璃幕墙属该楼栋建筑外墙,玻璃幕墙的维修、更新需要使用该楼栋的公共维修资金。物业公司依据规定向该楼栋业主发起征询意见,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经过业主表决,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物业公司因此无法提取使用维修资金。


       据此,一审判决不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无需承担维修义务和支付费用。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损玻璃幕墙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通常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属于业主自治管理的范畴。


       案涉楼栋外墙为玻璃幕墙,目前因年久失修,瞿女士一房间外层玻璃爆裂、残留碎片随时有坠落风险,内层玻璃也可能存在无法抵抗恶劣天气发生爆裂碎落的可能,存在高空坠物的公共安全隐患,已严重影响瞿女士在房屋居住的隔音、隔热及人身安全,属民法典规定的“紧急情况”。


       结合案涉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规定,法院认为在案涉楼栋业主无法共同作出同意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决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仍负有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尽快实施维修更换受损部位的义务,业委会应协助物业公司从公共维修资金中申请支取维修费用。


       最终,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及时修复受损的玻璃幕墙(维修费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的上诉请求;对于瞿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释法:紧急情况下业委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该款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征得业主表决同意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若小区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物业不立即展开维修可能会损害业主或社会公共的利益。


       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应及时响应业主维修诉求,及时判断是否属紧急情况,若符合,应依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并组织维修,不能因常规程序限制而消极对待;日常也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宣传维修基金使用政策和公共安全知识,提高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和责任意识,减少类似纠纷。据云南法治报

 
看新闻
求帮助
想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