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姐年初入职一家公司,但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此外对工作的岗位、内容和劳务报酬也做了详细的约定。请问这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牛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据签订协议的名称。首先,要看你表姐和这家公司是否都符合劳动主体资格要件。其次,要看你表姐的工作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
如果劳务协议中约定你表姐提供劳务工作的时间为8小时,并且约定了工作的岗位、内容和劳务报酬,她固定从公司获取报酬,平时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和工作指派,那么虽然她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实际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
根据劳务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足以认定你表姐和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就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你表姐应享有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