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平时下班经常搭同事的电动自行车到地铁站,然后乘坐地铁回家。最近在一次搭车时,同事的车被一辆轿车撞了,导致我摔倒受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杜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至于你下班先搭车到地铁站,再乘坐地铁,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基于你的情况属于“在下班途中”,只要对于这起事故你不负全责或者主责,而是次责或者无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