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黄某再婚时,自己有一个14岁的女儿,再婚妻子有一个8岁的儿子。这个再婚妻子和前夫所生的儿子,对于黄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马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谓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有照顾、帮助、依赖的客观事实,并相互视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一般来说,再婚时一方子女尚未成年,再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至成年的,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黄某和再婚妻子共同抚养这个继子至其成年,他就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对黄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