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某与汪某同住一个小区。章某在靠近其单元房屋北侧露天阳台上用砖石砌了个高度约50厘米的花圃,并围成个半封闭区域,与露天阳台其他部分隔离。今年3月5日,汪某进入花圃区域对章某住宅进行拍摄。之后,章某以汪某私闯私人空间、严重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汪某进入的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原告章某擅自将该公共用地围起建成半封闭的花圃区域,属于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而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章某以其不法行为主张该空间属于其私人空间并据此享有隐私权,于法无据。汪某虽有进入花圃区域进行拍摄的行为,但其距离章某的住宅尚有一段距离,章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汪某已拍摄到章某及其家人生活或住宅内部私密空间隐私的相关图片。故对于章某主张汪某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删除照片、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冰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