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夜晚行车不慎导致车辆冲进鱼塘,不仅使车辆“泡汤”,还导致鱼塘内鱼群死亡。损失惨重的鱼塘主该找谁赔偿?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谁应为此埋单?
肇事致鱼塘损失近11万元
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新晃县一钓鱼场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径直冲入道路右侧的鱼塘。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系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乙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明确,“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相关条款加粗、加黑提示,车主罗某已签字确认。
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鱼塘主刘某将罗某、庄某及甲、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鉴定,报告显示,鱼塘总损失108527.62元,其中污水处理费5675.67元,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44800元,渔获损失28955.95元,停业损失25872元,租金损失3224元、打捞鱼尸费1200元,总损失共计109727.62元。
保险不足部分由驾驶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漏油算不算免赔“污染”、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何划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乙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属免责范围。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将“污染”与战争、核辐射等重大灾难事件并列,应指难以人为控制的重大污染。
本案中,车辆事故导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质与程度远未达到前述标准。前述条款系乙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乙保险公司)的解释,即本案油污泄漏不属乙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引发的可得利益丧失或费用的增加。本案中,污水处理费、渔获损失、打捞鱼尸费及淤泥、污水、进水清运费等直接损失共计80631.62元,停业、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共计29096元。
直接损失属乙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因该公司已尽到与间接损失相关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车主罗某与该公司的约定,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关于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庄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同时,案涉车辆系车主罗某借给庄某使用,庄某具有驾驶资质,现有证据未显示罗某存在过错,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庄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案涉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鱼塘主刘某的损失首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庄某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000元;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0631.62元;驾驶人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09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付范围由侵权人承担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和群众,投保时细看条款:购买商业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尤其是加粗、标黑部分,清晰知晓保险保障范围和免责情形,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此外,分清损失类型:保险主要赔付直接财产损失。像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一般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通常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