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前几年经朋友邵某介绍,向何某出借了一笔钱,当时何某和邵某都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名。现在何某迟迟不还钱,我找邵某要钱,他说自己只是证人不是担保人。请问邵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张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协议未明确邵某是保证人,你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他提供担保的证据,邵某就无须承担基于保证人的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