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低层业主索赔30万元?

2026-2-8

       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低层业主担心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通风、采光,导致房屋贬值,而高层业主对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那么,面对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合理影响”与“权益边界”?近日,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一起来看看。

 

       深圳某老旧小区2单元共6层18户,被纳入加装电梯试点项目。经征询意见,15户业主同意加装,达到法定比例。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206房业主燕某提出书面异议。盐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两次业主听证,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准予建设。电梯采取在该单元建筑外部建设的方式安装,通过连廊连接单元建筑,连廊两侧设置约1.3米高围栏,电梯内部为封闭遮蔽状态。一楼设置刷卡门禁,二楼无门禁且可直接控制上下。电梯建成后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许可,现已投入使用。

 

       在费用分摊上,因一楼为架空层,经业主协商,未要求二楼业主(包括燕某)分摊安装费用及后续电费,费用由3楼及以上业主按约定系数分摊。

 

       燕某认为,加装电梯期间多次临时停水影响日常生活;电梯梯井距其卧室不足6米,严重侵犯隐私权、休息权,并影响采光、通风及日照;电梯占用公用面积、破坏建筑美观,天井会形成回声效应导致机械噪音加倍;涉案楼房建于填海区域、使用海砂填充,距离海边不足10米,承受三部电梯长期运作将产生安全及消防隐患;同时认为其房屋会贬值,而高层业主将获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某等业主共同支付30万元补偿。

 

       吕某等人辩称: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合规;公示前后,街道办、社区、业委会等组织过三次以上调解,相关部门两次听证均认可项目合法;电梯验收合格且符合技术标准,燕某所述的停水、噪音、房屋贬值等影响均无事实依据;二楼业主虽日常对电梯依赖度较低,但搬重物等场景可享受电梯便利,且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实际获益而非受损,故不同意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建筑物是否影响相邻权益,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即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否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燕某主张电梯与卧室距离不足6米,违反《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梯井(或连廊)与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窗户的正投影净距不宜小于12米”的要求。但盐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明确,该条款的“相邻住宅”与“本栋(单元)”属不同概念,12米距离标准要求适用于本栋与其他相邻住宅,而非本栋单元内部。涉案加装电梯虽在单元外部独立建设,但在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上,属于2单元建筑本体的一部分,并非“相邻住宅”。经核查,涉案加装电梯与外部相邻住宅的正投影净距大于12米,完全符合规定,燕某的主张系对条款的误解。

 

       燕某提交夜间开灯后从连廊拍摄的厨房照片及阴天状态下厨房及次卧内部照片主张采光、隐私受侵。经现场勘验显示,日常光照下,无论从连廊还是建筑外部地面视角,均无法辨清206房厨房及次卧内部情形;次卧采光未受影响,厨房采光虽受一定影响,但因加装电梯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该影响未超出合理限度。夜间开灯情况下,对隐私权影响程度也是轻微的,不应认定为实质性权益损害。此外,燕某申请对电梯造成的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影响进行鉴定,法院认为涉案电梯的设计、施工、使用已获行政机关审批许可,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无必要进行鉴定,不予准许。

 

       燕某援引的《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其中“不使用电梯且受影响的低楼层业主经协商后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的条款,性质为协商性规范,旨在引导业主友好化解矛盾,并非创设绝对的法定补偿义务,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强制依据。且燕某无需分摊任何费用,客观上享有电梯带来的通行便利(如搬重物等),即便其称未实际使用,亦存在潜在获益可能,并未产生实际损失。综上,该小区加装电梯合法合规,未对燕某造成实质性权益损害,燕某主张的各项不利影响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其所述影响均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内,相邻方负有容忍义务,不能构成补偿基础,燕某要求30万元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燕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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