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约房以灵活便捷的优势走进大众生活,而部分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对外经营,引发噪声扰民、安全隐患、邻里矛盾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约房”而引发的纠纷案。
案情
网约房扰民 邻居起诉
周某与张某各自房屋在同一栋楼,是上下楼邻居,双方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2023年房屋交付后,张某擅自将房屋改造为网约房,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房源,明码标价、接受预订,用于短期住宿经营。
因该房屋长期作为网约房使用,其间人员流动频繁、噪声扰民等问题突出,周某及其他业主多次向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投诉反映,但问题仍难以解决。
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原有用途。
判决
停止经营 恢复住宅用途
法庭上,张某辩称,其房屋是以自住为主、出租为辅,交易形式符合普通房屋出租的特征,且网约房不同于经营性用房,只有属于旅馆业客房的网约房才属于经营性用房,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停止经营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接受不特定人员预订,按日出租、结算费用;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并在房屋内配备酒水饮料等有偿使用物品,提供清洁等住宿服务。
法官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其经营模式虽然与一般旅馆业存在一定差异,但仍是为房客提供有偿的住宿服务,其行为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张某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住改商”,侵害了相邻业主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住改商”需相关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属于“住改商”,核心在于房屋使用性质是否从“满足居住需求”转变为“提供经营性服务”。
张某通过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出租房屋,按日结算费用,配套提供消防设施、入住登记、清洁服务、有偿物品等住宿相关服务,其经营属性与普通房屋租赁中“固定承租人、长期使用、仅提供房屋本身”的特征存在区别,实质上已构成经营性住宿服务,属典型“住改商”行为。
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是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法定前提。网约房业态的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边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尊重相邻业主合法权益。据《云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