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先付利息 是否符合规定

2026-6-8

       我去年向刘某借款,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年利率20%。但刘某向我交付借款时,以“预先扣除半年利息”为由仅交给我18万元,而我写的借据上仍然是“借款20万元”。请问我在还款时,能否主张实际借款为18万元?——张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间借贷应以实际交付的资金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既违背公平原则,也变相加重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你可以主张实际借款的本金是18万元。

 

       另外,你们借款时约定年利率20%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20%显然超过了这一上限。

 

       对于这笔借款,你可以要求按照18万元本金和法定利率上限还款。

 
看新闻
求帮助
想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