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费5.8万元线上购买了一款玉石手串,收货后觉得货品与预期不符,在七天期限内提出退货,却被商家以超过“48小时鉴赏期”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后对簿公堂。近期,人民法院对于该起网络购物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
收货不满一周申请退货
商家以超过鉴赏期拒绝
2025年4月,包先生在电商平台浏览时,看到新疆和田一家商贸公司发布的玉石产品推广广告,便通过私信与商家取得联系。此后,商家销售人员主动添加包先生微信,详细推介各类玉石手串的材质、尺寸与售价。沟通期间,商家销售人员表示:“可以先入手回去看一下,我这边都是有48小时鉴赏期的。收到货后不满意,可以随时退换的。”
经过一番沟通,包先生选定了一款“旱籽半糖手串”,双方敲定总价为5.8万元。交易过程中,包先生提出要公对公转账付款,并向商家提供了企业发票抬头,商家随即开具对应发票。2025年4月3日,买方公对公转账5.8万元货款,商家按照约定,将货品发往买家指定的收货地址。
2025年4月6日,包先生顺利签收玉石手串。但收到货品后,包先生仔细查验发现,手串的品相、性价比和商家宣传的效果差距较大,便通过微信向商家反馈:“我发觉这个手串买得贵了,没有我想得那么好,你当时说不满意可以退。”面对买家的退货诉求,商家爽快回复:“可以退,没问题。”
本以为可以顺利完成退货退款,可当4月9日,包先生正式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时,对方却突然变卦,拒绝了他的退款诉求。商家表示:“要拿到手当天之后就跟我说,我肯定是同意的,现在48小时鉴赏期也过了这么久了,你又跟我说退。我们也有时间与人工成本,现在退影响二次销售。”双方就此产生激烈分歧,僵持不下。
在后续协商过程中,买家曾主动让步,提出商家只需退5万元,另外8000元算商家的损失费。但商家依旧没有松口,回复还要跟合作伙伴商量一下,迟迟不肯给出退款方案。买家认为,商家当初并未清晰告知48小时鉴赏期过了之后就不能退,自己是在法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周期内提出申请,退货诉求合理合法。
商家:未在鉴赏期退货,买家无权要求退款
庭审中,商家坚称48小时鉴赏期是双方自愿约定,合法有效,买家超期退货理应不予支持。商家认为,自己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家收到买方支付的全款5.8万元后,按约定将“旱籽半糖手串”快递至买方指定地址,买方已确认收货。因此,本案应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48小时鉴赏期。
审理中,包先生表示该手串保存完好,如果支持退货退款的诉请,买方同意立即寄回商家,并承担全部快递费用。商家开具的发票已经抵税,扣除税点损失及对成本补偿,主张退还货款5万元。
法院:“48小时鉴赏期”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案涉货物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故商家以案涉货物仅有48小时鉴赏期为由限制买方享有上述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买方要求商家退还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买方主张仅需退还5万元,法院予以照准。同时,买方应承担向商家完好退回案涉货物的义务。据《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