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巫某为筹备婚礼,通过微信与陆某协商婚礼摄影服务事宜,并签订电子服务合同,约定由陆某为巫某10月的婚礼提供摄影服务,服务总费用1880元。合同签订当日,巫某按约定向陆某支付了940元定金。
谁料,婚礼当天凌晨,陆某突然通过微信告知巫某,因家中长辈去世无法提供拍摄服务,并口头承诺会退还定金并作出赔偿。为了不让婚礼留下遗憾,巫某只能临时聘请别的摄影师,为此额外花费3000元。事后巫某多次向陆某催要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陆某均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巫某将陆某诉至柯城法院,要求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退还预付款、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定金、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合同标的额为188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376元,该部分具有定金效力,剩余564元应认定为预付款。陆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752元,并返还预付款564元。同时,因陆某违约,巫某另行聘请摄影师产生了1120元的差价损失,定金不足以弥补该实际损失,陆某还需另行赔偿损失744元。对于巫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婚礼当天已及时找到替代摄影师,摄影服务顺利完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据《浙江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