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学习机会 离职应否赔偿

2026-9-7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要选几名业务骨干到公司总部学习,但要求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设定三年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我感觉服务期有点长,且违约金较高。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樊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学习结束后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具体金额应根据你履行服务期的时间进行相应扣减。

 

       当然,公司在主张违约金时,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为相关学习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而且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只是到总部进行参观,学习的是公司历史、企业文化方面的内容,公司方面也没有向总公司支付费用,那么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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