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留下375万借条,妻子儿女声明放弃继承遗产,拒还剩余借款被告上法庭

2026-10-14

 《河北广播电视报》专业律师团队服务热线:0311—87111392


      父亲去世后留下多笔欠款,子女要不要替父还债?近日,一起备受争议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历经一审、再审一审、再审上诉后,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三名继承人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45万余元及对应利息。


男子去世后 债权人起诉妻儿承担借款本息清偿责任

       刘军生前因经营周转需要,在2018年至2022年间多次向李华借款,并先后出具13张借条,累计借款金额375万元。

       除一笔3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外,其余借款均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截至2022年10月,刘军累计向李华及相关人员还款294.8万元。

       2023年12月,刘军不幸离世。由于剩余借款本息未能结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妻子张芳、女儿刘小花、儿子刘小军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剩余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妻子、儿女书面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

       案件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刘军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人虽然已向法院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继承人通常最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却不承担清算、管理责任,必将损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张芳、刘小花、刘小军负有对刘军遗产的管理义务,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放弃继承就能拒还父债吗?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息数额存在重大争议,案件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再审程序规则,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等情形。阜南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需要重新核实的事实,符合再审启动条件,遂裁定再审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再审审理,阜南法院重新核定本息,判决三名继承人在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45万余元及对应利息。

       对此,刘军的儿子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多项异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案涉115万元现金借款无充分交付证据;第八笔50万元借款中的20万元已清偿完毕;第十笔40万元借款中13万元高利转贷的认定及处理不当;案件整体利息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三名继承人已放弃继承、移交遗产管理职责,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放弃继承不等同免除法定职责

       阜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再审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审查认定,除本息争议外,关于放弃继承免责争议,成为本案核心裁判亮点。

       二审法院明确,三名继承人虽书面放弃继承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主体,仍属于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依法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仅凭放弃继承声明免除法定管理、清偿义务。最终,阜阳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据澎湃新闻
 
看新闻
求帮助
想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