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余华英被判死刑的消息传出,相关话题便冲上了热搜。虽然是预料之中的判决结果,也契合了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但从网友的反应来看,似乎仍觉得不解气,很多网友在新闻后面写下了诸如“应当千刀万剐”“应当杀11次”“应该五马分尸”“必须凌迟处死”“车裂”等留言,以表达对余华英以及所有人贩子的痛恨之情。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其实并非个案。翻看报道,近年来,在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下,相关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量在不断加大,一些为非作歹者先后受到正义审判。比如,此前的张维平等五人拐卖儿童案,张维平与他人合伙入室抢走1名儿童、单独拐卖儿童8名,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维平、周容平死刑。这些司法实例,表明了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态度决心,也释放出震慑罪犯、决不姑息的最强音。
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会不会在今后的判决中,满足部分网友“人贩子抓住后一律死刑”的强烈愿望呢?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适用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以及“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首先,刑法明确宣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目前有41种罪保留死刑,但都没有将其作为唯一刑种,通常都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配制在一起。哪怕某种罪规定有死刑,若不是该罪中最严重的情形,一般不适用死刑。
此外,法律还从程序上限制死刑的适用,例如死刑案件至少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判处死刑后哪怕被告人不上诉,也必须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死刑。
具体到个案,余华英被判极刑,是罪有应得,死不足惜。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即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法律同时规定,如具备“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特定情形,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余华英不仅是首要分子,而且拐卖儿童多达11名,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人以上”,完全符合罪责对等的刑法原则。本案中,未见到被告人余华英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反见到其多次因拐卖儿童被抓的“惯犯”经历。她在2004年被捕后,甚至没讲出自己的真实姓名,最后是以虚报的姓名被判刑的,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本案中被拐卖的儿童多达11名,其中有3对是姐弟或兄弟,可见其为了金钱利益,丧失人伦到何种程度。从这些情节来看,余华英确实是“罪行极其严重”,且没有值得宽宥的情形。贵阳中院对其适用死刑完全正确,体现了我国刑法确立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罪刑均衡原则。
人们为这样的顶格处罚而欢呼,也为那些被她深深伤害的家庭而欣慰。这当然只是迟来的正义,但每一个这样的判决,都在给社会、给那些孩子被拐卖的家长以信心和温暖。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健全,以及打拐手段的科学化和多元化,留给不法分子的空间和时间都已经被极力压缩,越来越多的被拐者找到亲人,越来越多的人贩子被捉拿归案。余华英被判处死刑,无疑是打击人贩子的一记司法重拳。希望在多个部门的强势出击综合治理下,“天下无拐”变得不再遥远。 商谈
见《河北广播电视报》2023年第38期(2023年09月22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