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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工程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第四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06 07: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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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按照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安排,现继续对我市查处的建筑工程领域11起转包、违法分包典型违法案件(第四批)进行公示。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涉及企业全部纳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1. 联系电话: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11-67503125,18633013877(仅接收短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311-80721065,15832115191(仅接收短信)。2. 电子邮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gfzx2023@163.com;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cgwfgc80721065@126.com。3. 信函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8号远东大厦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9房间;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5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04房间。


一、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桥西区承建的新华路(西二环—西三环)快速连通工程(一期)项目中,存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公司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4770.57万元的0.8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405499元。


二、河北投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河北投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灵寿县承建的臻樾府二期工程中,将防水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54万元的0.7%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3780元。


三、河北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河北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灵寿县承建的慈峪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中,将模板脚手架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70万元的0.7%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4900元。


四、唐山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案


唐山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承建的硅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规定,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52.89万元的0.8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4495.43元。


五、河北翔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转包案


河北翔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承建的智能化电力设备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规定,高新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225万元的0.8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9125元。


六、河北仕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转包案


河北仕森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桥西区承建的东良厢城中村改造回迁区E地块一期项目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227.69万元的0.6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4800元。


七、河北翀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转包案


河北翀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桥西区承建的高铁片区19、20地块建设项目中,存在转包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桥西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149.75万元的0.6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9734元。


八、石家庄灏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石家庄灏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裕华区承建的仙台街(仓盛东路—方郄路)道路工程中,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裕华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49.19万元的0.6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3197.39元。


九、河北泰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河北泰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新华区承建的和平路26号院项目1#、2#楼及车库主体项目建设工程中,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439.68万元的0.7%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30777.63元。


十、河北锦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河北锦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藁城区承建的华誉瑞璟苑(北区)项目劳务工程中,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9第2项之规定,按合同额165.1万元的0.7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2382.20元。


十一、河北双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案


河北双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赵县承建的河北隆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档棉纱、纺织面料3500万米、特殊用途布1600万米项目中,存在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16第3项之规定,按合同额48万元的3.5%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16800元。(冀时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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