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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起执行!河北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发布时间:2025-07-15 1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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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5〕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和《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要求,为推动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规范,促进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规范透析治疗收费,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血液透析费”等2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院内当面接受专业人员医学指导的情况;患者居家,请医疗机构派专业人员上门提供医学指导的情况,医疗机构在收取“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费用的同时,可据实加收“上门服务费”。医疗机构以录播视频、音频等方式提供非实时的医学指导,不得收取“居家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


2.价格构成中“监测”主要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每缺少一项在主项目价格基准上减收5元。


(二)停用“单重血浆置换”等1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省“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和血液透析灌流费”4个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治理目标范围内,执行新价格后,不得高于治理前价格水平。规范后的透析类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应对照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县级和基层政府指导价格。对实行门诊打包支付的政策要结合价格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要密切关注价格规范治理后医疗服务量、医疗总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变化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确保规范治理价格项目平稳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后的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7月25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7月2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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