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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的,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对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其成员人数应与大型网络平台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等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7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发布大型网络平台清单。
■ 监督委员会重点对大型网络平台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二)平台或产品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制修订情况;(三)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四)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开展情况;(五)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开展情况;(六)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情况;(七)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情况;(八)个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情况;(九)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合规情况;(十)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履行及报告发布情况;(十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十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等情况;(十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督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监督事项发表意见,对需表决事项进行表决;(二)了解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要求答复;(三)可列席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有关会议;(四)听取大型网络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见;(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风险和问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河北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