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13日午后起,我省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风力偏弱,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石家庄、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16日受新一轮较强冷空气影响,扩散条件转好,污染逐步清除。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建议,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保障中心、市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现向全市域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5年11月1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预计16日左右解除。
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13日起,我市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可能出现中度污染过程。为减轻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于11月1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固定源污染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2025年最新修订的《保定市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相关政策要求的涉气企业,在满足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基础上执行“一基双减”措施。(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摊铺等施工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强重点国道、省道、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湿扫和洒水频次(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四)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认真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环保绩效级别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
三、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政办函〔2024〕7号)要求,预警期间每日20:00时前报送当日督导检查情况,预警解除后次日16: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报告,及时报送市生态办。
沧州市定于2025年11月13日12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13日午后起,我省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风力偏弱,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我市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16日受新一轮较强冷空气影响,扩散条件转好,污染逐步清除。按照省生态办工作部署,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11月1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区域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中心城区核心区重点施工工地、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单位全部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邯郸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自11月12日起,我市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叠加传输影响,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2025年11月12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预计11月16日左右解除。
1、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第三季度修订调整后的《邯郸市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廊坊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预计11月13日午后至15日夜间,我市转偏南风,湿度升高,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16日扩散条件转好,污染逐步清除。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13日12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预计解除时间为11月16日左右,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01、建议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02、提倡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03、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2025年10月31日最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进一步强化本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市、县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定州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会商,预计11月13日开始,湿度升高,风力减弱,扩散条件转差,污染逐步累积,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11月16日以后污染扩散条件整体转好,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清除,污染过程基本结束。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于2025年11月1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预计2025年11月16日左右解除。
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市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二)倡导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三)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见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旭阳焦化重型载货车辆沿107国道向北通行,禁止驶入主城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焦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辛集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13日午后起,我省地面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风力偏弱,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将出现中度污染过程。
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5年11月13日12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预计16日受新一轮较强冷空气影响,扩散条件转好,污染逐步消除,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2025年《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第三季度调整版)》要求,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我市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衡井公路以北、工业路以西、307国道以南、妍园路以东的主城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工业企业运输车辆管控按照减排清单执行。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我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预警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加大秸秆露天焚烧排查以及宣传力度,发现火情力争30分钟内处置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