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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部!《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6-01-06 13: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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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日,石家庄市人社局印发的《石家庄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这是河北省首部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填补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空白,有效解决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工伤“赔不起”、灵活就业人员和超龄人员工伤“保不上”的难题。

       石家庄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周锴介绍,此次推出的补充工伤保险,由基本补充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组成,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作为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

       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中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三类: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从业人员;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不含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的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的人员;三是无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或者互联网平台为以上三类人员投保职业伤害保险的前提,是同时为本单位其他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缴纳基本补充工伤保险。以上保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本人无需承担费用。

       关于投保以后可以获得的待遇,据周锴介绍,参加基本补充工伤保险的,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补充工伤保险费据实赔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项目。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由补充工伤保险费赔付一次性身故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津贴补助金。根据测算,用人单位投保基本补充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项补助金总和可以占到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费用的75%,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负担。(冀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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