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典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共设五编
法典正式实施后,部分法律将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法典共设有五编,分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法律进行整合吸收,同时就绿色低碳发展等新领域作出新的法律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经过编订纂修,全部纳入到法典之中。法典正式实施之后,这些法律将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到法典。相关方面的现行法律共20多部,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等,这些法律在法典通过实施后还要继续保留。
法典还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

生态保护编
首次系统规范生态修复全流程
我国现行有关单行法律中,缺少关于生态修复总体性、原则性、程序性的规定。对此,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编首次对涉及生态修复活动的原则、程序和重点领域作出系统规定,对于规范生态修复活动、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陈扬跃介绍,细化生态修复流程,突出生态修复重点,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和矿区等典型生态修复场景提出明确要求。
陈扬跃表示,需要说明的是,生态修复一章除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外,它也适用于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生态破坏以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的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保护编
细化人与野生动物共处规则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人与野生动物接触日益频繁,平衡二者关系成为重要民生课题。
生态保护编在系统构建生态修复制度的同时,着重平衡野生动物保护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专门细化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规则,既守护生态安全,也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法典设立“野生动物保护”专节,针对野生动物与家畜争草场问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
同时,法典针对野生动物伤人、破坏农作物等问题增加规定,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
一是要科学防控,明确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是补偿损失,明确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时候,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是紧急避险,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生态保护编
固化治沙经验 填补立法空白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把我国多年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填补立法空白,首次专门规范荒漠生态系统保护,明确其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草原、湿地等其他生态系统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需要保护的是原生荒漠,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形成的生态系统,我们要预防和治理的是土地沙化,也就是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以及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生态保护编一方面规定了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防沙治沙,共同构成了我们对荒漠和荒漠化的科学认知和科学对待。”陈扬跃说。
生态保护编还聚焦民生关切、破解现实难题,针对部分地方绿化不科学引发的花粉过敏、耗水难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
“针对这些问题,生态保护编专门增加规定: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从重速度、重景观,到重科学、重民生的根本转变。目的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陈扬跃说。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新增罚则 违法成本“水涨船高”
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收官之编、刚性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统筹处罚力度与执法温度,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划定法律红线。这一编聚焦油烟、光污染、垃圾倾倒等群众关切,细化责任条款、统一裁量尺度,以公平公正的法治守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优化完善责任设置,形成严密追责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刚性震慑,条款更科学合理,确保严格执法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母光栋介绍——
对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始终保持拒不改正的情形,还可能在原来处罚幅度上再加重一档处罚。
积极主动认错认罚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缴纳赔偿金的,执法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增多项处罚条款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新增多项处罚条款,让法律更具约束力,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逐一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精准回应民生关切,严打各类环境违法行径。
例如,对于稀释排放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的行为,之前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这次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光污染入法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新增光污染治理相关条款,回应社会各方面的集中诉求,明确光污染相关法律责任。
法典中规定,对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等设施产生光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坚持罚款力度不降低
对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情节较重环境违法行为,法典坚持罚款力度不降低,对部分违法行为还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通过提额加码,让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强力震慑屡教不改的环境违法行为。
例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规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以及责令停业关闭;对有关人员还要处以罚款、限制从业。
我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的多款法律条文制定时间早、处罚数额偏低,法典对该领域法律责任作出整体性提升。针对无证处理放射性废物、违法排放放射性物质等行为,均大幅提高罚款数额。
母光栋介绍,对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为,原来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次法典编纂修改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告别执法“一刀切”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坚持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法情形、违法主体不搞“一刀切”,精准区分违法环节与主体类型,差异化设置罚则,实现过罚相当,让执法处罚更精准、更合理,确保处罚落地执行。
“例如,有一种违法行为是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这种活动涉及环节和主体比较多,这次法典编纂把它区分了。收集储存的行为,相对规定了较重的罚款条款,对于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规定了比较轻的法律责任,确保精准科学合理地执法,确保能罚下去。”母光栋说。(新闻联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