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主审法官,永川区法院法官肖静在接受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时说,民法典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侵害黄某的财产权,黄某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制止王某并追赶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据法官介绍,“自助行为”制度是新规定,该条赋予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保护的补充,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规范自助行为。王某的偷菜行为是道德与法律均不宽容的行为,不能因为“谁受伤”而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哭闹”而判“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任何人也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当然,紧急自助行为也不是无条件的。构成自助行为需要四要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方法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自助行为,是以私力确保权利之实行,本质上非自己执行,仅为临时性之保全措施,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及时申请国家援助。权利人将义务人的人身暂时拘禁、将财物扣押,只是一种应急手段,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及时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否则,不仅不发生自助行为的效力,反而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指出,该案对于公众有着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更要加强道德自律,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否则,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也必然会付出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代价。商谈
见《河北广播电视报》2024年第25期(2024年6月21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