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人们被商家单方面叙述所打动,纷纷指责顾客“七个人消费70多元点一碗面续面三次”贪便宜、没分寸;然而随着事实澄清——消费金额实为140元而非70元、续面请求并非第三次、孩子被吓哭等细节浮现——舆论迅速反转,公众开始反思:我们是否又一次被情绪裹挟,忽略了最基本的商业原则?
这场风波的真正焦点,并非某一方是否“占便宜”,而在于商业活动中,诚信究竟应以何种方式体现?
商家在墙上标注“免费续面”,这不仅是服务承诺,更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顾客进店点餐、支付费用,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当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换言之,既然商家未明确说明“仅限单人”“限续一次”,那么消费者基于合理理解进行续面,便属于履约范围之内。即便个别行为看似“超出常规”,也不能成为商家事后否定承诺的理由。
许多人为商家鸣不平,认为顾客“一碗面管七人饱”有违常情。但问题在于,所谓“常情”不能替代规则。如果商家想限定续面范围,完全可以在店内明示“每人每单限续一次”“儿童续面需另计费用”等细则。正因其未作说明,才导致争议发生。此时,责任不在消费者“不懂分寸”,而在经营者“规则缺位”。
值得警惕的是,舆论初期对消费者的道德审判,暴露出一种不好的倾向:我们习惯用模糊的“善意”“体谅”来替代清晰的权责界定。商业社会的进步,恰恰在于它用可预期的制度代替了人情博弈。一个健康市场,不应要求消费者“自觉少拿”,而应由商家“明确告知能拿多少”。
事实上,真正的诚信,从来不怕规则被“用足”,只怕承诺被“打折”。若商家真心诚意提供“免费续面”,就应准备好面对各种使用方式;若心存顾虑,则应在规则上补全漏洞,而非事后以道德名义追责。
此外,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也为极端情况留下余地。倘若真有顾客恶意滥用规则,商家当然可依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服务。但本案中,顾客已消费140元,远超普通单餐水平,且仅续面两次,难言“过度”。
归根结底,小生意也是生意。无论规模大小,一旦进入市场交易,就必须遵循基本的商业逻辑:言出必行,规则先行,责任自负。商家可以宣传“厚道”“实在”,但这些美誉必须建立在守信的基础上,而非靠煽情叙事博取同情。郭凯旋
见《河北广播电视报》2025年第34期(2025年8月22日出版)